老李是本市某区一公有住房的承租人。其早年丧偶,三个子女都已独立成家,现该公房由老李一人居住,该公房内亦仅有老李一个户口。今年5月,老李身患重病住院,医生认为治愈的可能不大。三个子女不知老李万一过世,该公房是收归房管部门还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公房承租权,遂来咨询。
公房的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。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也就是遗产。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,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,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,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,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是不可以继承的。
老李过世后,该公房是否由房管部门收回呢?这要视不同情况来分析。若老李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去世,鉴于老李生前无常住户口同住人,故租赁关系自然终止,则该公房由出租人(房管部门)收回。但有一种情况例外,如果老李的该套公房的承租权是通过交换商品房、其他住房所有权或有偿转让方式取得的,则老李去世后,其三个子女均有权继续承租该公房。若老李于2000年7月1日之后去世,则该公房应依照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:鉴于老李生前无共同居住人,则根据规定,三个子女均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。由于本案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有三个人,三个子女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。协商一致的,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;协商不一致的,由出租人在三个子女中确定一个承租人。
综上所述,公有住房的“继续承租”是一种法定许可,若非有这种许可,任何人无法取得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权利。“继续承租”决不是“承租权继承”。
解放日报